公共衛生師

應考科目

一、衛生法規及倫理
二、生物統計學
三、流行病學
四、衛生行政與管理
五、環境與職業衛生
六、健康社會行為學

●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。
●本考試及格方式,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。但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,不予及格。
缺考之科目,以零分計算。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,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。


應考資格

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應公共衛生師考試:
一、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公共衛生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。
二、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,並曾修習公共衛生十八學分以上,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。
三、於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、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、獨立學院醫事或與公共衛生相關學系、所、組、學位學程畢業,領有畢業證書,並曾從事公共衛生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,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之證明文件。

公共衛生師-執業場所

可受聘於醫事、健康照護或長期照顧機構、公共衛生師事務所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、場所,或其他依法規應進用公共衛生師之機關(構)。

執業內容

一、社區與場域之環境健康風險及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
二、社區與場域之疫病調查及防治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
三、社區與場域之民眾健康狀態調查及健康促進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
四、社區與場域之食品安全風險調查及品質管理方案之規劃、推動或評估。
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公共衛生事務。